公 告
2018年3月30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另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甘工商发〔2018〕91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已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12月30日。
特此公告。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