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我局审核,现将下列表中不动产权利人(个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继承公告需法定继承人到场具结),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泾川县国土资源局(泾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书面提出申请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补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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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