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 / 登记证明 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拟对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依法征收的下列不动产权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注销登记。
地址: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受理电话:0933-3325639;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拟对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依法征收的下列不动产权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注销登记。
地址: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受理电话:0933-3325639;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