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拟对灭失的下列不动产予以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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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4日